法官为你讲讲“醉驾”那些事
再次危险驾驶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醉驾引发事故逃逸,将面临怎么样的刑事处罚?西和县法院的法官结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实刑的案例来给大家讲讲“醉驾”那些事,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莫存侥幸心理哦。
案例一
赵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赵某于2020年曾因危险驾驶,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赵某法律意识淡薄,因危险驾驶曾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其不知悔改,心存侥幸,短短一年多时间,再次无证醉酒驾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经法院审理,赵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钱某大量饮酒后驾车回家,错过家门掉头返回途中将行人刘某某蹭伤后驾车逃逸现场,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86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肇事后逃逸,主观恶性较大,虽然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具有从轻情节,但终因逃逸的从重情节而付出代价,钱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两案宣判后,赵某、钱某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醉酒驾驶,害人害己,珍爱生命,以此为鉴。自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了“第一大罪”,从西和县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案件情况看,“醉驾”增幅迅猛。剖析“醉驾”当事人的内心,因其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能真正认识到“醉驾”的危害,其中不乏部分当事人因“醉驾”被判刑后,没有从中吸取教训,认为判处缓刑影响不大,漠视法律威严,以身试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另外,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受害人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必会严惩,切莫因一时逃避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请驾驶人务必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原标题:《法官为你讲讲“醉驾”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