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县)工质食药监 食罚[2018]01号
被处罚单位(人):阿坝县海峰蔬菜配送部
地 址(住址):阿坝县洽唐中街农畜土特产批发市场 联系方式:189904065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连英 性别:女 年龄:47 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1日,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李斯奇、罗永志在阿坝县工质食药局执法人员的陪同下,在阿坝县农畜土特产批发市场的阿坝县海峰蔬菜配送部抽样了白芹菜等九个批次的蔬菜。2017年11月29日,阿坝县工质食药局收到检验报告,其中白芹菜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ARE2017110141),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7年11月29日由本局执法人员送达给阿坝县海峰蔬菜配送部,阿坝县海峰蔬菜配送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涉案的白芹菜是阿坝县海峰蔬菜配送部在抽样的头两天,在彭州市濛阳蔬菜批发市场一个农民手中买的,根本没有供货方的资质,也无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阿坝县海峰蔬菜配送部未做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也未向卖方索取票据。截止调查之日,该批次涉案白芹菜已全部售完。该配送部认可了他们的违法事实。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国家食品安全抽验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本局认为:阿坝县海峰蔬菜配送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第四十一条处罚;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
处罚决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况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对阿坝县海峰蔬菜配送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处以500.00(大写:五佰元整)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阿坝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阿坝县 人民政府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阿坝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 章)
2018年1月8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